老朋友李永得去住家附近的超商購物,出來時碰到警察正在巡邏,竟特別看上他,要求他出示身份證受檢。李永得嚇一跳,問警察他是哪一點有犯罪嫌疑要受檢?警察講不出理由,就說他「著夾腳拖、眼神飄移」。李不滿,拒絕受檢,旁觀者也看不過去,主動幫他向警察理論,稱警察不能無故擾民…並叫李不必理他可離去。而警察大概也覺得理虧,就放他走人了。

警察無故擾民,老K見縫插針

李永得不滿平靜的假日生活被無理干擾,將這一段過程寫在臉書上,未料成為全國第一大報(本土報),隔天登在頭版頭條的大新聞。我覺得報紙可能覺得北市柯P應「好好的管管」他的警察,才選擇在頭版把新聞做大;但警察是中央「一條鞭」制度,其實叫警政署去要求下屬重視執法技巧,效果可能會更好──我記得不久前柯P才在市政會議上,抱怨警方的過度執法,「是想把我的票(選票)都趕跑嗎?」合理的懷疑,這種無事生非的搞鬼,乃部分警察刻意給泛綠執政添上陰影。如果每個警察都彬彬有禮,相信社會大眾對執政者的印象,可加分不少。

李永得穿著整潔,夾腳拖也是乾淨好看的那一種,按照張景森的標準,這是超帥的打扮;然而警察卻說李「形跡可疑」。如果這種漫無節制的自由心證可以成立,我們才應該懷疑這個警察:「你是否在電視上看過李是民進黨中央官員,所以故意找他麻煩、找他洩憤?」我的老朋友李永得,在這方面是老江湖、老經驗了,所以他絕不上當、絕不中計,從頭到尾都不提他是部長級官員。果不其然,老K立即見縫插針,煞有介事召開記者會,白布染到黑,批李「沒有先反省自己就攻擊別人」;這當然是一種刻意的,要把綠營塑造成和所有警察對立的分化策略,不必中計。

老朋友李永得是一個相當重視人權,也不畏惡勢力,具正義感的人。在此意外事件上,我認為有兩個重點值得一提:第一,掌握公權力的人,不可濫用自由心證,尤其近年來多數警察相當有修養,也給人好印象,這種「權力的過度奔放」,必須受到抑制;第二,李永得是內閣中難得的綠色背景、又在扁時代也執政過的部會首長(有別於老藍男),他們這些政務官的共同招牌,就是沒官架子、不耍特權,這件小事(但被放大)剛好做了見證。

而關於李永得的重視人權,以及不畏權勢,我有一些故事,拿來和大家分享。李是名記者出身,他登上報紙頭版,今天算是被刻意做大了,新聞價值有點灌水嫌疑。但在1987年小蔣強人時代,他也曾上了報紙頭版,那事件就特有價值。當時蔣家強人為了戒嚴統治之便,視中國為禁忌「匪區」,禁止國人踏上那塊土地。而這一年李卻和另一個記者徐璐,奉報社《自立晚報》之命,打先鋒前往「探險」,打算回國進行史無前例的深度報導。

爭取新聞自由,李永得是前輩

這一趟符合新聞記者天職,但充滿政治風險的創舉,另一個附帶意義,就是為開放老兵回鄉探親敲邊鼓!老K和共產黨,近二十年來一直將綠營,塑造成「逢中必反」,實際上卻是國共間不少政治郎中,在其間運作障眼法,大搞魚肉鄉民的汚穢勾當(最近中國當局就法辦了不少涉台官員,他們就是和老K在搞私利勾結的)。而事實是,在蔣家戒嚴時代,當時的黨外人士(民主運動者),是最積極走上街頭抗爭,呼籲當局基於人道考量,開放老兵返鄉探親,打開鎖國之門戶的。因此,李永得在1987年的冒險之旅(驚險回國後還面臨長達兩年的刑法官司),就成為另一項鐵證!

李永得後來出任《自立晚報》總編輯,他這一項冒險犯難資歷,也成為記者在報導新聞時,很重要的標竿。不久前我在一場餐會碰到李夫婦,我向李夫人提到我們彼此的淵源,我說1990年代台灣正要追求民主蛻變的關鍵時刻,我在《自晚》寫「雅痞日記」(剛結束《自由》連載後);我開玩笑說:李正是審核我文稿的「警總」呢!李一聽「警總」兩字,大概覺得不舒服,就當場澄清:「我可沒改過你任何一個字、一個標點哦。」這是事實,他對言論自由、表現自由的重視,於此可見。

我最近曾提過,1992年在專欄揭發「黨主席帶人去買票」(不分區立委),幫民進黨制止一場全黨大腐化的災難。當時的總編輯就是李永得;他不僅支前置協商提前還款持我的見義勇為,還在頭版「槓上開花」,幫此文做了顯著標題,以增加影響力。

他曾是台灣民主進化的大功臣。警察可能有眼不識泰山;如果多少具有歷史感和人文素養,警察先生下次見到他時,應該向他行禮致意,除了表示歉意外,也應傳達由衷感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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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行疑似洗錢案,認為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22日偵查終結。

北檢說明簽結要旨如下:

一、此案依據美國DFS(即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合意命令(Consent Order)及 DFS新聞稿、證人即兆豐銀行董事長張兆順之證言,以及鑑定人即政治大學會計系教授馬秀如、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副院長林志潔教授鑑定意見顯示,DFS合意命令並非認定兆豐銀行或紐約分行、巴拿馬地區二分行(即箇朗自由貿易區分行、巴拿馬市分行,下稱箇朗分行、巴拿馬分行)從事洗錢犯罪行為,而係認為兆豐銀行未瞭解美國洗錢防制法規,導致紐約分行之洗錢防制機制不足及內控不佳等相關法令遵循產生嚴重缺失。

二、合意命令第19條及DFS新聞稿雖提及巴拿馬文銀行貸款代辦件等訊息,惟其係強調巴拿馬屬洗錢高風險地區,兆豐銀行對於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交易,卻未予最高程度關注之詳細檢查。然合意命令並未具體指明兆豐 銀行或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分行間之交易涉及洗錢犯罪。

又查,就兆豐銀行 OBU 客戶委由巴拿馬文件所提及的事務所代辦登記公司中,本署經檢視分析中央銀行外匯局提供之國外受(匯)款人交易資料明細檔案,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至2016 年 7 月 31 日止(約 6 年半期間),並未發現有國內資金,匯入上開公司設在兆豐銀行美國及巴拿馬地區分行帳戶的情事。

三、合意命令第20條記載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間於2014年入帳交易金額45億美元應屬錯誤,係因紐約分行以人工計算疏失所致,正確入帳交易金額4.91億美元,卻誤繕為44.91億美元,故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二分行於 2013、2014年間正確總額應為74.64億美元,並非高達115億美元。再者,分析匯款原因佔百分之96以上均是銀行間資金拆借款項,其餘僅約百分之3始為個人客戶匯款、公司進出口押匯及託收等交易。

四、就2016年11月3日行政院「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 小組」第9次會議公布,自2012至 2014年(3 年期間),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地區二分行間匯款交易資料總筆數17,033筆,即分別與箇朗分行間15,450筆;與巴拿馬分行間1,583筆。

經查,前揭3年間匯款交易總筆數17,033筆均是紐約分行作為「中間付款行之轉匯款性 質」,不包括「銀行拆借、公司進出口押匯、託收」(該3項均稱為銀行間交易)及紐約分行客戶匯款,且17,033筆包含「成功匯入受款人帳戶」及「退匯交 易」筆數,匯款人均非兆豐銀行客戶,兆豐銀行亦無法得知其國籍,故以「匯款行」國別分析之。

所以,北檢就上開匯款交易資料,分別以「受款人」、「匯款行」及「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按:最終受益人資料來源為系統開戶建檔資料;最 終受益人含有權簽章人、公司負責人、董事、財務主 管、會計主管)屬於本國籍為條件加以清查,並依「匯 款目的」及「匯款數額」逐筆清查分析結果,迄查尚 未發現有洗錢犯罪之行為。

五、合意命令第21條關於兆豐紐約分行與箇朗分行間於2012年174 筆退匯交易,僅申報64筆,未申報110筆退匯交易,但兆豐銀行反駁DFS金檢報告認為該110筆退匯交易非屬可疑交易而無須申報的輕蔑回應,即係DFS對兆豐銀行裁處高額罰鍰重要原因之一。

經查, 紐約分行認為110筆退匯交易無須申報,實係誤解美國相關洗錢防制法規所致,然此部分核與幫助他人洗錢犯罪尚屬有間。且該 174 筆退匯交易中,並無匯款國別為台灣或受款人為本國人。

又北檢再將相關退匯交易資料,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經由艾格蒙聯盟網路向國外對等機關請求提供託查資料後發現,退匯之匯款人多數係經營鞋類批發及服飾等業務之委內瑞拉公司,且在委內瑞拉境內銀行開戶。

再查,箇朗分行於2010年間設立帳號於相鄰範圍內且集中開戶者大部分均係委內瑞拉公司,因委內瑞拉實施外匯管制措施,巴拿馬出口商(即箇朗分行授信客戶)為收取委內瑞拉進口商美金貨款,須先由委內瑞拉進口商將貨款匯至設在箇朗分行之委內瑞拉進品商外匯帳戶內,箇朗分行為便利巴拿馬出口商協助委內瑞拉進口商開戶,遂前置協商流程要求必須有授信客戶擔任有權簽章人及提出基本資料即可先開帳戶,但之後尚須補齊開戶資料。

嗣巴拿馬銀監局於2011年間為重建形象,要求兆豐銀行巴拿馬地區分行等金融機構改革及清理客戶帳戶,故箇朗分行遵從巴拿馬政府指示重新清查客戶,進行 KYC(即 Know Your Client)程序及資料更新,並於2011年間大量關閉無法聯絡的委內瑞拉客戶帳戶,而該等客戶既無從聯絡,是客戶端或其交易對象自亦無從得知帳戶已遭關戶,致使箇朗分行因大量關戶後,於2102年間產生匯款失敗及174筆退匯交易等情形。

巴拿馬銀監局亦因巴拿馬地區分行上開缺失於2013年間裁處美金2萬元罰款。再者,箇朗分行對於客戶事後若未如期完成開戶手續,或填載詳實資料不全等對客戶盡職調查(Customer Due Diligence,簡稱 CDD)程序,未能定期追蹤及更新資料,尚屬箇朗分行 5 對帳戶開立及資料維護之內控制度缺失,亦難認有幫助他人洗錢犯行。

況且,我國現行洗錢防制法之幫助洗錢罪,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是174筆退匯交易既然均係匯款失敗而未存入帳戶內,自難構成幫助洗錢既遂罪之行為。

六、合意命令第 22 條指出箇朗分行收到紐約分行中轉的一個公司戶匯入款,該公司的最終受益人已被媒體有負面新聞報導。經查,該公司係巴拿馬籍某 X 公司,且被媒體負面新聞報導者應係委內瑞拉籍人士 M.,該人士並非本國人,亦非 Samson Wu。又縱認該外籍人士在外國涉嫌洗錢犯罪,我國尚無管轄權。

七、我國金管會分別與美國 DFS、巴拿馬銀行監理機關簽署瞭解備忘錄(MOU)包括保密條款,且美國聯邦、紐約 州銀行法、巴拿馬銀行法均針對銀行客戶之個人資料定有相關應保密規範,故北檢尚難取得相關外國人開戶資料等文件。

八、北檢已於2016年9月26日函請法務部協助向美國司法部門及巴拿馬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司法互助請求,以循國際司法互助管道請求巴拿馬國及美國予以協助。

但巴拿馬以台巴無簽署相關國際協議,依該國內國法規定,礙難協助,法務部與外交部持續推動台巴簽署司法互助協定,並委請外交部續洽巴拿馬基於互惠原則提供本案司法協助。

另就請求美國司法部門提供相關資料,目前仍在進行中。待台美、台巴兩國司法互助結果回覆後,若發現犯罪嫌疑,再另行簽分偵辦,併此敘明。

九、告發意旨提及兆豐銀行澳洲分行、巴拿馬分行前因涉嫌洗錢犯罪,分別遭澳洲及巴拿馬政府裁罰等情。

經查,兆豐銀行於2009年間與澳洲防制洗錢中心簽署限期改善承諾書,係因兆豐澳州布里斯本分行未依規定向澳洲防制洗錢中心申報可疑交易,要求其改善防制洗錢作業系統;而巴拿馬銀監局於2013年3月則以兆豐巴拿馬地區二分行未符合洗錢防制法及銀行監理規定,各裁處1萬元美元罰款,合計2萬美元,已如上述。

所以,兆豐澳州布里斯本分行或巴拿馬地區分行均非被澳洲防制洗錢中心或巴拿馬銀監局認定涉及「洗錢犯罪」而遭裁罰。

十、告發意旨提及兆豐紐約分行與Samson Wu訴訟案等情。經查Samson Wu應與本件合意命令無關,且審視Samson Wu 等人之民事案件訴訟過程及涉訴標的,應係債權人B&M kingstone公司為對債務人Samson Wu進行民事追償,進而要求兆豐銀行提供Samson Wu等人於紐約分行以外全球分行之全部帳戶資料。

惟依相關判決內容顯示,法院均未認定兆豐銀行涉及洗錢犯罪行為。另告發提及巴拿馬地區分行有所謂Angel Caballero之該名員工,而與Samson Wu有關等情。然此僅Super Vision公司(即B&M Kingstone公司之債權前手)於2008年對兆豐銀行在美國佛羅里達州提起民事訴訟時之單方主張。該訴訟業於2008年經佛羅里達州南區地方法院駁回。

再者,兆豐銀行亦函覆本署並無雇用姓名Angel Caballero之人,在巴拿馬分行及箇朗自由7區分行任職。再經法務部調查局洗錢防制處及中央銀行外匯局查證結果,並無Samson Wu涉及洗錢情資、亦無外匯進出資料及國人與該人士有外匯往來情形。

十一、本案兆豐銀行遭DFS裁罰後,引發全民、行政院及立法院等機關之高度關注,立法時進而促成本次洗錢 防制法草案修法與國際標準接軌共識。

北檢表示,此案除前揭調查外,並參以兆豐銀行內部清查結果,未發現有何本國人從事洗錢犯罪行為,故亦無所謂兆豐銀行人員知情與否問題。因此認定此案迄查無兆豐銀行相關人員及本國人涉有幫助洗錢犯罪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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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協商

二次協商是提供給95年度已參加公會協商或97年度4月11日後申辦前置協商的債務人,因社會景氣的變動、薪資調整…等不可歸責於己之導致還款困難,更甚發生毀諾情形,即可參加二次協商方案。

正常繳款協商

正常繳款協商指仍按原商品契約內容按時按期還款,但因利率過高債務人有不能負荷之虞,於可預見不能繳款情況之發生,先行與債權銀行進行協商。

呆帳

在消費者金融範圍而言,指的是金融機構因無法收回債權所產生的損失。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的規定,經由逾期放款及催收後,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扣除預估可收回部分後即轉銷為呆帳:

一、債務人因銀行信用瑕疵貸款和解、解散、破產、逃匿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部份或全部無法收回者。

二、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鑑價後或扣除第一順位抵押權,殘值不足以還清債務,或執行費用接近或超過銀行可受償金額,執行後無實益者。

三、擔保品及主、從債務人之財產經由多次減價拍賣後仍然無人應買,而銀行無承受實益者。

四、逾期放款及催收款逾清償期後二年,經催收仍然無法收回者。

更生程序

「更生程序」是指由債務人提出一個最長六年、至少每三個月還款一次的債務人清償計劃(此計劃稱更生方案),更生方案經法定程序由法院認可後,債務人只要依照方案履約完畢,除了不免責債權外,就當然免除其他債務(當然免責)之制度,在更生過程中,債務人所從事之職業不會受到任何限制。

信用破產

法律上並無此解釋名詞,但銀行在評估借款人個人信用狀況時,會依照聯合徵信中心所提供的徵信資料做參考,若個人與銀行往來資料皆顯示不正常的狀況,聯合徵信中心會將個人的信用評分標註低於一般標準,而金融業者評估個人信用條件後一致不同意借款時,意同個人「信用破產」。

前置協商

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係依消債條例第151條之規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表明共同協商之意旨。」

負債整合

負債整合就是將信用卡、現金卡、信用貸款等等的債務全部整合到某一家銀行或金融機構,直接在同一家銀行繳款即可。負債整合種類繁多,銀行可以評估債務人的還款能力及狀況來調整還款方案,有些也可透過較低利率貸款來整合高利率貸款,而整合負債與其他貸款的比起來期繳款期限年限較長,較能減輕債務人負擔也能省去至多家銀行繳款的麻煩。

債務協商

債務協商就字面的解釋係指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經過共同商量,取得共識並實行之。

逾期繳款協商

逾期繳款協商指的是債務人已實際出現繳款困難,已有逾繳紀錄必需和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以避免相關法律催收程序。

整合負債貸款

消費者將名下的銀行負債例如信用卡、現金卡、信貸...等等,整合到利率較低的單一銀行貸款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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